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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生就业处工作礼仪规范
2017-03-02 09:12  

招生就业处工作礼仪规范

 (试行)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本处室职员的办公行为,塑造良好的窗口形象,特制定本礼仪规范。

第二条 礼仪是人际交往中自始至终地以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表现律已、敬人的完整行为。身正为范,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成为文明礼仪的倡导者、宣传者和实践者。

第三条 本处室行政负责人负责督导工作礼仪规范的培训、实施,所属职能部门主管负责对下属人员的礼仪考核和管理。

第二章办公行为规范

第四条 职员一般应提前5-10分钟到岗,做好工作准备。

第五条 行为举止规范:

1.职员办公着装宜整洁庄重。领带要打正,皮鞋要光洁。

2.讲究个人形象。男士不蓄胡须,不留怪异发型、不染异色;女士不染夸张发色。留长发的,应前不遮眼、干净利落。上班时间不能在岗化妆。

3.工作状态应精神饱满。办公坐姿要端正,不得有坐在桌面、脚放桌面等不雅行为;站姿要自然大方,不宜歪斜或斜靠墙、桌等其他物体。

4.办公区域要保持环境清洁,不随地吐痰、乱丢废弃物,办公用品摆放整齐。

5.离开办公室应主动向同事打招呼说明事由及往返时间。

第六条 语言行为规范:

1.职员应使用普通话。如果对方先用普通话,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。

2.注重语言文明规范,不得讲粗话、脏话。办公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。语言尽量做到准确、亲切、生动,语速适中,语量适度,吐词清楚,用词适当,态度温和。

3.应注意语言习惯,无论对上级、对同事、对来宾、对学生都应养成使用“请、您好、谢谢、对不起、不客气”等文明礼貌用语习惯。

4.应注意语言技巧,尽量使用请求式语言,尽量避免命令式语言,少用否定式语言,说话要注意察言观色,拒绝他人时要尽量委婉。

第三章会议礼仪

第七条 参加会议时,应遵守以下规定:

1.参加会议,应至少提早5分种到场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

2.会议期间,手机应关闭或拨到震动,一般不接听电话。

3.姿态端正,认真聆听,不交头接耳或无端打断会议进程。

4.会间有事应向会议主持者请假,不得擅自离开。

第四章接访礼仪

第八条 接待来访客人时,强调接待“三声”,即来有迎声,问有答声、去有送声。

第九条 客人来访时要主动打招呼,要使用迎接语,如“您好、欢迎光临”等,表示热情友好,再切入正题;听取客人问话时,应做到有问必答,态度诚恳,不卑不亢;送客时要起身道再见,使用送别语,如“请慢走、欢迎再来”等。重要客人,应送出门外。

第五章电话礼仪

第十条 电话铃响三声内应接听电话,如迟接电话应表示歉意。

第十一条 通话要使用礼貌用语,注意控制语气、语调,语言亲切而不暧昧、简练而不胡侃、清晰而不生硬。当遇听不清对方电话时,要礼貌声明,确保通话质量。仔细、耐心倾听对方讲话,尽量给予满意答复。谈话结束,由地位高者,如上级领导、客户先挂机。双方地位平等时应由主叫先挂机。如果对方打错电话,应礼貌地告诉对方“对不起,你打错号码了”,再予挂机,不得态度粗暴,责备批评。

第十二条 重要的电话要做好电话记录,代接电话应及时转告同事并提醒其回电。

第十三条 不得在上班时间电话聊天。

第六章公务交往礼仪

第十四条 自我介绍礼仪:宜先递名片再介绍。可边递名片,边复报姓名,以免对方念错。表述应简短,如“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.招生就业处.某某”即可。

第十五条 介绍他人礼仪:按身份对等原则,先向客人介绍职务高者,然后是女士,再其他人员。

第十六条 名片的使用:

1.职员之公务用名片,由本处室统一制作,统一标识。

2.名片如脸面,不得随意抹画涂改,或捏在手中弯曲揉搓。

3.不得贸然向他人索要名片,如有必要,可用交换、暗示等方法索取,如“能否交换名片?以后向你讨教”、“认识你很高兴,不知怎么跟您联系?”等。

4.一般不向他人索要私宅电话。

5.接受名片时,要回敬对方。如没有或未带名片,应委婉地说明未带或者用完了等表示歉意。接过名片一定要认真识看,既是为了确切身份,也是表示尊重和友善。

第十七条 公务交往中的称呼:

1.一般而论,在公务交往中,以下通用三种称呼:①行政职务。如经理、科长等;②技术职称。主要对资深专家或学者,如教授、博士;③泛尊称。先生、女士等。

2.正规场合不能使用以下称呼:①称兄道弟;②不恰当的替代;③易误会的称呼,如师傅、小姐;④不恰当的简称;⑤无称呼,如“哎”。

第十八条 公务宴请:

1.公务接待强调实务,不必铺张浪费,干净卫生即可。提倡自带茶烟酒。

2.讲究环境。雅致洁净,门面档次适中。

3.讲究举止:其一,讲究座次;其二,让菜不夹菜;其三,祝酒不劝酒。

第十九条 讲究轿车乘坐礼仪。按照贵宾一般应在后排之司机正对之位、秘书等陪同人员应在副驾的原则,自行选定座位;如果对方亲自开车,一般要坐副驾座,以示尊重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二十条 本处室职员应自觉学习、遵守本规范。如有不符或不当行为,其上属管理者应予批评教育,谈话整改。不能改进的,与阶段考核成绩挂钩。

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本处行政负责人解释,必要时,经全员讨论后修订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于2008年6月1日经本处室全员讨论通过,即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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